人权
所有自然人的头等权利是生存权。如果人的生存权利被剥夺啦,人生的价值也就不存在啦。在人的生存权利被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各种类型的自然人应具有不尽相同的人权及人权要求。比如,a类蒙昧孩童具有能够健康成长的条件和环境的权利就足够啦;b类学生具有要求获得自由选择学习方向、就业门类、追求爱情、创新思想的权利;d类退休人员具有获得健康保健、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延长寿命、监督社会的权利;c2类人群虽然具有劳动能力,却好吃懒做,浑浑噩噩,过着那种闲哉悠哉的生活;在西方,主要是一些靠前辈遗产过活的人和靠长辈福荫生存的人,这部分人具有相当的能量,他们所要求的权利也是最多,他们的要求应当适当受到限制;这部分人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可以转化的,也可以成为优秀劳动者、思想家、诗人、学者、社会建设的领头羊。
由于c1类主动创造价值的人们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我们理应重点研究他们的必要权力并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1. 获得有效生存的权利
1.1自主选择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生活资料的权力:生活环境中包括居住地、居住条件、居留社会等;生活方式包括单身、组成家庭、集体生活、定居、游行流动等;生活资料包括生命、生活必需品和点缀品等等。
1.2不断提高有效防卫能力的权利:对人的恶意攻击,可能来自外太空,可能来自国家、地区之间的战争,也可能来自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的仇恨和不可调和的矛盾。前两者虽然是全人类的事情和社会的事情,但也离不开个体人的努力和创造;后者纯粹是个人的事情,包括防身、防暴、防盗、防暗算等。
4.自由恋爱、追求幸福、后果自负的权利
关于恋爱自由化的议题,全社会绝大多数人都表示赞同;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你可以自由恋爱、移情别恋、不断变换配偶,但是,你必须为此承担一切后果。现在,谈论一夫多妻、多妾、多情的人多多,不乏咋咋赞美心痒者流。无论一夫一妻制、一妇多夫制、一夫隐妇制 、自由双居制、群婚制等等,除了一夫一妻制被大多数国家承认外,其他男女生活方式都是无“制”而居,或多或少地存在,也存在社会、家庭、后代责任由谁来负的问题,这应由恋爱的主动方负主要责任,被动方负次要责任,后代负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公平。不然的话,如果一夫多妻,生了一大群孩子,夫妻双亡的话,由社会来养吗?当然,那些男女之所以敢于大胆地“红杏出墙”、“开创新生代”,是因为他(她)们的生活条件相当优越,自负后果不成问题的。当代,由于历史和社会发展阶段等原因,各国各级政府除继续鼓励一夫一妻制外,对于其他的男女居住形式可以科以重税来制约。未来一定会完全取消社会对婚姻的限制,只要你有耐心等到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