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合同的理解2
二、合同收入
(一) 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
1、 合同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 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二) 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
(1)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2)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②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三) 索赔款收入的确认
(1)索赔款。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2)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索赔款收入
(四) 奖励款收入的确认
(1)奖励款。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
(2)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