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取得数月奖金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其取得的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某厂陈先生于2005年1月取得2004年年终奖6000元,其当月工资1800元,2005年1月份陈先生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800)×10%-25+6000×20%-375 = 900元
二、自查补缴以往月份工资个人所得税实例。
对纳税人补报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收入,须把未申报的工资收入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缴所属月份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未申报工资收入+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某厂张先生10月份补申报4月至6月的工资收入3600元,每月1200元。张先生4月至6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则张先生4月至6月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4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1100)-800] ×10%-25-15 = 110(元)
(2)5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1800)-800] ×15%-125-75 = 130(元)
(3)6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2200)-800] ×15%-125-115 =150(元)
张先生4月至6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0+130+150=390元。
一、一次取得数月奖金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其取得的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某厂陈先生于2005年1月取得2004年年终奖6000元,其当月工资1800元,2005年1月份陈先生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800)×10%-25+6000×20%-375 = 900元
二、自查补缴以往月份工资个人所得税实例。
对纳税人补报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收入,须把未申报的工资收入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缴所属月份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未申报工资收入+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某厂张先生10月份补申报4月至6月的工资收入3600元,每月1200元。张先生4月至6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则张先生4月至6月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4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1100)-800] ×10%-25-15 = 110(元)
(2)5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1800)-800] ×15%-125-75 = 130(元)
(3)6月份应补缴税额=[(1200+2200)-800] ×15%-125-115 =150(元)
张先生4月至6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0+130+150=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