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出来前支付的职工工资,是否可以不计提福利费?
营业执照出来前支付的职工工资,是否可以不计提福利费?
企业在开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该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正常核算,发生的工资费用也应按照经营来进行正常的核算,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执行会计制度也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从2007年开始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可以提取14%职工福利费,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是“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在北京市国税局【内资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第一期)】是这样回答的:
“5我想问一下福利费从近年开始是不是不用计提了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计算扣除。如果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未计提职工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以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从2005年开始就不计提14%的福利费了
其它企业和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2001年会计制度的单位暂时还可以计提也不算违反会计制度。
企业开办期间发生的工资费用是否计提应按照上述原则掌握,主要看企业的性质和执行的会计制度。由于没有正常经营发生的工资和福利费应该计入开办费,待正常开业时在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一次或分次摊销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