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
(二)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
(三)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企业不能量化最大损失敞口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