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第三章 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
(三)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四)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第九条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限制的内容,包括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企业集团内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或垫款等的限制。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三)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