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准许税前扣除的限额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 0.5%。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