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77 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总局解读: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自 2014 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 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既可实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公告第一条所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25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6 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公告第二条适用于 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