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结论:是否可以列入工资,要看公司的工资薪酬制度是如何制订的,没有工资薪酬的制度或虽有制度,但制度中没有明确随工资固定发放的,就得列入职工福利费。
无论是从哪个渠道进行会计处理,均不排除其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结果。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中不包括该项“福利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