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就涉及我县的优惠政策整理出14个关键点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
二、需要备案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1.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2、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八、备案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九、总分支机构企业如何备案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十、过渡备案政策
《办法》实施后,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十一、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