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检查具体方法
1.调账取证
2004年3月29日,经税务局长审批,检查人员按照预案迅速调取了该建筑公司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期间的账簿资料。根据对该公司调取的账簿资料来看,账面并无寺庙工程纪录。但是,从取得的部分寺庙工程合同及一本由该公司出纳记录的账外流水账本中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隐匿工程收入行为,但具体的数据无法核实,只能从寺庙处调查取得。
于是,在调账工作完成后,检查组立即与某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得到了完全的理解与支持后,检查人员分六路,同时奔赴6座寺院进行调查取证。在顺利取得寺院的账面记录第一手证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施某进行询问,核实具体细节。初步核实的结果为:该公司1996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在某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所有建筑及修缮工程,总工程金额为1400万元左右,已结算工程额及预收工程款金额为1100万元左右,均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该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管理税收证明,未在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事后也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纳税。以上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列入公司公开账簿,属于账外账。
据此,检查组确认该公司偷税行为成立。经初步测算,偷税金额巨大,偷税比例也已超过年度应纳税额的30%,已涉嫌构成偷税罪。根据有关规定及该案具体情况,稽查局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介入。
2.联合深入调查
公安部门对本案非常重视,随即安排干警与税务检查人员联合调查,直接参与了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施某的询问。在进一步确认了涉嫌偷税罪成立后,公安部门当即立案,对当事人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2004年3月31,税警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为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存在的偷税行为,调查组同时取得了该公司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等直接证据。
由于建筑公司在各寺院承建的具体工程项目较多,时间跨度长达8年,有许多属于跨年度项目,根据该公司“平时预支、竣工后结算价款”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联合调查组确定按工程完工所属年度来认定收入实现的时间,并以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税警联合调查组又再次分别到各寺院进一步了解各工程完工程度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并取得了各寺院住持的书面证明。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不得不承认了偷税行为,但却提出:该公司是2000年6月才办理的转制手续,而偷税行为中有部分是属于2000年6月之前的,所以原单位投资人即所在地佛教协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慎重起见,联合调查组再次赶赴该公司所在地,在与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所在地佛教协会联系后,进行了补充调查取证。调查组了解到,该公司自1994年开始经营后至1996年期间,当地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转制手续时,与当地佛教协会就改制前的一切经济事务早已结清,原债权、债务(包括应交税金)、人员物资、设备等均由改制之后的企业承担,当地佛教协会当即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至此,所有调查工作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