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税务机关无法独立进入私宅取证
本案中,该企业虽名为外资公司,但实际为一名福建偷渡客操纵的内资企业。名为公司,实际没有明确的办公地点,只有几个身兼数职的人员在住处办公。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稽查人员入场检查找不到证据资料,很可能面临行政诉讼,执法风险较大。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税务机关很难获得藏于私宅中的证据资料。
2.行政与司法定性存在争议
该案税务机关定性偷税,但公安部门对纳税人偷税犯罪的认定存有疑问:二手房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销售完毕后申报,还是在办理产权证时申报?如购买方不需办理产权证或所购的二手房无法办理产权证,销售方又如何申报?从税法规定来说,代征点相当于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环节,并没有因此改变原有法定纳税义务时间。但现实二手房交易又都是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才缴纳税款,根据这种思维习惯,是否可以免除其偷税犯罪的责任?如果隐瞒真实的成交价格又是应购房客户要求,销售房屋的当事人又应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