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纳税人调查取证
为进一步核查违法事实,检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及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资料,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均在异地,通过电话通知,其始终推脱不来见面。根据工作方案,由市局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查找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白某。公安机关介入后,确定企业法人代表白某在山西太原某处,局领导决定,派专案组与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组成调查组,前往山西太原查找A公司法人代表白某,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及文书送达工作。调查组于2005年10月25日晚到达山西太原,在当地公安局经侦支队配合下,于26日下午找到白某并对其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白某一直回避回答正面问题,对要其提供的涉税资料,均以不清楚在哪里为由“拒绝”提供。鉴于此种情况,调查组向其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通知白某于2005年11月15日到稽查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纳税资料。白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由太原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后确认送达。
6.纳税人补充申报
11月2日,专案组接到市局通知,白某委托乔某11月3日要到主管税务局办理“某某大厦”转让的补充纳税申报,要求专案组与主管税务局有关人员共同处理此事。11月3日,专案组及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赶到主管税务局与乔某见面,向其阐明其要申报的税款属于稽查局已立案检查期间的税款,其现在的申报行为不能改变税务机关对其虚假申报、未缴纳税款的定性。11月4日,A公司补充申报营业税638,118.92元、城建税44,668.32元、教育费附加19,143.57元、滞纳金71,596.94元,缴纳未按期申报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