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360279.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13.95元,企业所得税190094.86元处以50%罚款284193.92元。
该公司偷税额度巨大,稽查所属期间各年的偷税比例高达71%—93%,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11月,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建筑公司偷税罪名成立,该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判定该建筑公司偷税罪成立。但鉴于该案件具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并且在查处过程中施某能积极配合,通过各种途径筹措税款,确保税款及罚款及时入库等因素,最终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犯偷税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