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是1997 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简某,注册资金20万元美元。经营范围:从事自购物业的经营管理业务。该公司注册的目的是购置旧房产,进行简易改建装修后出售。
公司原法代表简某为台湾籍人,2005年加入新股东郑某,为英籍华人。公司销售业务主要由郑某负责,具体销售业务为股东郑某的一位亲信张某负责。公司在二手房售房交易中,为购房客户代办产权过户手续。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举报后,稽查局首先对二手房交易情况和被举报单位A公司进行了初步调查。该公司成立以后,只经营了一项业务:1999年从某市总工会办事处买下一小栋旧的综合楼进行修理改造,将房屋由原来的商业、住宅、办公用综合楼改造为商业(一楼)及住宅(一楼以上)用途,分割为106个单元,在市场以二手房销售方式销售。
二手房交易基本上属个人与个人的房产交易,为加强对此类零星税源的征收管理,市地税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征收,并将税款是否缴纳作为能否办理产权证的前置条件。纳税人可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也可向设于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征收点申报。有关机关主要通过审核合同核实应纳税款,对于合同低于本市最低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进行调整。现实交易中,为少缴契税,交易双方时常隐瞒实际交易价格,送交产权办理登记窗口的合同交易价格单价基本上按本市最低指导价格进行填写,税务机关难以取证实际交易价格。
检查人员通过地税内部网对该企业涉税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向房地产管理交易中心征收点以每平方米约3000元的价格申报了约20套二手房交易,仅缴纳约4万元的营业税。而该市同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价格约为6000至8000多元之间。为求证举报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以购房人的身份向该公司的售房人员询价。同时,检查人员还找到一名台湾籍购房客户G先生了解情况,该客户证实了买价为每平方米6700元,因其拒绝A公司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虚假价格申报办理产权手续,该公司有意拖延其产权办理。G先生将其购房收据通过邮递快件方式从台湾寄回,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提交该税务机关,同时还提供了真实的交易合同。
经初查证实,举报内容真实,稽查局决定立案查处,并制定了检查方案:对物业公司实施突击检查获取证据资料,必要时提请公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