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业总、分机构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将另行明确。
(2)金融业省、市、县总、分机构,不论是否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在试点准备阶段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相关事项。
(3)按省、市、县行政区域设立总、分机构的金融企业,相关税控设备可配置到市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