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一对科目进行核算。这两个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