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L市某施工公司的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将以该公司名义开具出来的发票全部复印取证,并到市局征管处核查,结果发现以L市某施工企业开具出来的发票中有三份假发票,金额达到1713万元。既然这一家施工单位有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那么其他施工单位也可能存在同样的情况。于是,稽查人员对所有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检查核实,经市局征管处鉴定,有三家施工单位涉嫌开具假发票17张,总计金额为6743万元,有一家施工单位开具其他单位购买的真建安发票2张(即发票开具方与发票购买方不一致),金额为735万元,其中大多数是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出去。假发票查出来了,然而,这些假发票是施工企业自主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与施工企业合谋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自开假发票虚列成本的?
通过局域网的征管系统查询,检查人员查到了这四家施工单位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通过询问调查,开具17张假发票的三家施工单位均否认了开具假发票行为,一致认定对这17张假发票自己完全不知情,且没有提供发票所载业务。而对另外2张发票的购买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发票购买单位是因为该公司以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条件,要求其提供给该公司两份空白发票,对该公司开具的具体金额一无所知。
为落实这19张发票所载金额的资金流向,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定性和可能的移送、起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检查人员分析,如果转账收款方是这四家单位,则这四家施工企业做了虚假证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如果转账收款方不是这四家单位,则要找到收款单位,查明收款原因。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落实了20余张转账支票金额的去向,取得了银行机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证实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方完全不一致,实际收款方涉及到9家企业。专案组成员通过市局征管信息系统和市工商局查找到5家企业在册,其余已注销。通过对5家企业的调查及相关证据资料的取证,证实该公司向这5家企业转账实际上是归还借款,而不是支付给他们的“工程款”。由于另外4家企业的收款情况无法落实,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一起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突击询问调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全部19张发票确系企业自开,内容实际上是归还借款,目的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