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695333.23元;对滞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罚款695333.23元。
2.该单位2005年度偷税数额695333.23元,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62.7%,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要重视发票真实性的检查
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取得大量不合法发票的手段虚增供料金额,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发票的辨别和审核能力。本案中也正是源于检查人员对不合法发票的准确核实,才找到了该纳税人虚增供料金额的违法事实。
2.要善于运用逻辑分析方法检查
税务检查工作离不开科学性分析,税务检查人员要善于运用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及早发现企业存在的偷漏税嫌疑,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
3.税务检查工作切忌就账查账
在本案中,针对施工电费的检查,单从账面上看发票都是合法的,但如果不进行科学分析,不进行实地落实和了解情况,就很容易把这个问题忽略,从而造成检查的漏洞。因此,在具体的稽查工作中,既要重账,又不能唯账,只有从账面到实际,从实际到账面的多次反复,才是办案的要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