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及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墓园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870087.91元。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72.067万元。
3.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现行《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墓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罚款143万元
4.鉴于该墓园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墓园偷税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墓园为求得法律的从轻处理,对该案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