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 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公司及其转制前下属的单位—某肉联厂2001年至2005年在账簿上少列经营收入1257万元,其中租金收入694.66万元。
2.该公司2002年、2003年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累计虚报亏损14.47万元。
(二)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47,331.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313.22元,教育费附加10,419.93元,企业所得税1,266,729.8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361,645.2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47,331.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313.22元,企业所得税1,266,729.86元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1,638,374.64元;对该公司虚报亏损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4、鉴于该公司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司对偷税事实、手段、金额均供认不讳,应补税费、滞纳金、罚款已于2006年6月全部追缴入库。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经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该公司书记兼副总经理李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该公司会计蓝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该公司会计姚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