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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例:商品流通行业
安易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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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银行对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配合不到位,给稽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对M银行查询付款方向时,该行曾以“忙”为由推诿,说需要一个月才能出结果。税收征管法规定,银行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可以进行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实,20031120061231期间,G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开设隐匿的银行存款账户,由速递公司代收、转存货款13184万元,隐瞒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隐瞒真实的货物销售情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列应税收入11268.7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9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1915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二倍的罚款3832万元。

2.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3. 由于此案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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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7: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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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情况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稽查局向G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后,G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稽查局于2007417依法举行听证会。G公司总经理伏某及代理律师出席,提出的主要观点,一是M银行的1.3亿元不是G公司的销售收入,而是生产厂家或代理厂家的款项。账户是公司借给公司的委托人,即货物的生产商或代理商的,公司主要是提供销售环节中的服务。账户里的钱是客户的,是公司合作伙伴的。二是1.3亿元销售收入是其它单位的,其增值税应该由公司的合作伙伴缴纳。当事人陈述情况后出示了与合作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据。后通过协查,证明证据不实,其出示的四份合同均为伪造的假合同。稽查局经过认真研究,认为G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调查部门陈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执行。

2.行政复议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执行后,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该公司未将查补税款入库,故向稽查局申请纳税担保。在对纳税担保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伏某等人。由于G公司没有继续办理相关纳税担保事宜,税务部门未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稽查局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G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452.6万元。其余税款继续追缴。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 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以G公司为例,2003年电视购物实现收入177.89万元, 2006年则达到4917.53万元,增长十分迅速,且偷税数额巨大,给我们以警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

2.拓宽检查思路是稽查部门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对账簿、凭证、发票进行全面检查是必要的,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企业蓄意账外经营,账内、账外经营必然要分开。税务机关在对账内部分进行全面检查时,必须要查找账外经营的线索。对G公司稽查就是通过企业的宣传材料上巫某的借记卡发现隐匿账户并取得突破的。因此,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对企业隐匿账户的调查。

3.将支付体系作为稽查部门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对象是必要和可行的

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应该从“货物流动”和“资金流动”两个方面来进行。企业是否存在货物流动很难把握,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所有交易在银行都会有记录,这是看得见的,是真实的。此案中,通过查询巫某的借记卡转账支付方向发现了隐匿账户,通过查询隐匿账户的付款单位发现三家速递公司,可见,抓住资金流动这条线不放,以资金流动追查货物的流动,方法是可行的。

(二)工作建议

1.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势在必行

在此案中,会计窦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作为财务人员,负责M银行某支行隐匿账户的往来款项,仅三家速递公司汇入的货款多达1.3亿元,却不记账、不申报纳税,违反了《会计法》中会计人员的职责。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对违反会计人员职责、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的财务人员,由税务部门向财政部门通报,取消其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相关法律,强化协助检查义务

《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对如何提供和若不如实提供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则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提高专案检查的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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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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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煤炭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国税机关通过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制定周密的检查预案,与地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以核查运输部门的相关数据为切入点,结合账务检查使各种资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查实涉案企业设置账外账偷税的违法事实。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将两户煤炭企业涉嫌偷税案交由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查办。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涉案企业为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两公司于20032月办理税务登记,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两人是夫妻关系,两公司均主营煤炭购销业务。两公司20032月至200512月合计申报销售收入16626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1108万元,税负率为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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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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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举报信反映,涉案企业主要通过账外经营偷逃税款,且偷税金额较大。鉴于案情重大,省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于2005614召开联席会议,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案件查办工作步骤和方法:1.约见举报人,了解情况;2. 以税收调研为名,调取、查阅涉案企业的税收征管资料,初步掌握涉案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3.到铁路局调取两公司200515月的铁路运输单据,初步计算两公司在此期间煤炭的发出数量;4.税务、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成立5个检查组和1个抓捕组,明确各工作组的具体任务,对被查企业实施突击检查;6.如纳税人涉嫌犯罪,及时将案件资料移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由其立案侦查,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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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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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施突击检查,获取帐外经营资料

税务机关将举报人提供的账外账资料与从铁路部门取得的运输单据进行比对分析,初步认定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被举报企业涉嫌采取账外经营方式偷税。根据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资料,公安机关认为两公司涉嫌偷税,已达到立案标准,决定立案侦查。

200577,检查组和抓捕组同时行动。公安人员成功抓捕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依法冻结了涉案企业银行存款人民币1.09亿元、现金69万元、美元1.1万元,扣押车辆5部,查封固定资产房屋1处。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AB两公司20035月至20056月的财务资料。对两公司办事处实施突击检查时,检查组发现了隐匿在储藏室的一箱财务资料。经询问现场的公司财务人员,其承认该办事处最初是为了联系业务而设置的,因为远离企业实际经营地,非常隐蔽,后来就作为账外经营的办公场所,箱内资料是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账外经营的部分财务资料。这次突击检查抓住了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为案件的成功查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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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围调查取证,核实涉案企业少列收入的违法行为

专案组根据调取的财务资料进行重新分工,分设A公司检查组、B公司检查组和账外经营财务资料检查组。以账外经营财务资料检查为中心,专案组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对比、分析、汇总,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详细的说明。同时,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外围调查取证:AB两公司的煤炭供应商和煤炭购货商处进行调查核实;到各港务公司逐一核实涉案企业的销售煤炭过磅单。由于2003年的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已被涉案企业销毁,为能核实涉案企业2003年的销售收入,专案组抽调人员到铁路站台,对涉案企业20032月至20042月铁路货票逐一复印取证,进一步补充了此期间被销毁的财务资料。

专案组将取得的账外经营财务资料分为基础资料和流水账两类。基础资料是指具有原始凭证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流水账是指具有账簿性质的账外财务资料。检查人员对“磅单审核结算签收一览表”、“发运煤统计表”、“下线煤出入库统计表”、“售煤及回款情况”等流水账记录的数据进行统计,并与“售煤出入库单”等原始凭证相比对,发现流水账与原始单据上的数据一一对应,流水账完整反映了涉案企业煤炭的销售及运输情况。

同时,公安人员、检查人员分别对两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讯问和询问,两公司销售人员及财务人员均承认“账外账”资料是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资料;公司设置“账外账”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偷逃税款,这进一步证实了“账外账”就是记录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真实资料。至此,AB两公司通过少列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确认违法事实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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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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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证据,查证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

专案组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调查取得的证据,核实AB公司2003-2005年的销售收入及B公司的成本费用,查实两公司少缴税款数额。

1)核实销售收入。根据调取AB公司的财务资料、账外经营资料及外调证据,检查人员分别确认了两公司2004年至20056月的销售收入。由于AB两公司2003年的“账外账”等财务资料已被销毁,检查人员根据该企业2003年的铁路货票、销售煤炭过磅单及其他证据,确认了该公司2003年的销售收入。

2)核实成本费用。专案组在确定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该公司从小煤窑购煤的成本,支出的公路、铁路运费、港杂费以及未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票据的相应费用支出能否在税前列支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先后两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出《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公司限期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据。对B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凭据,专案组依法进行了审核,并对其在限期内提供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成本费用准予据实列支;对其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及取得的不规范票据,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成本费用不准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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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AB公司采用设置“账外账”、销售不入账、取得铁路货票进行配比抵扣、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的手段少列销售收入。20031月至20056月共计少列销售收入1.6亿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2324.7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AB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增值税税款2324.7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215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AB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行政复议

2006年9月,稽查局向A公司和B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受理复议申请,由六个司局组成复议调查组到该省对此案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调查中,复议双方阐述各自的主张、理由和依据,公开答辩。

(一)涉案企业提出,税务机关在检查期间对其停止发售发票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稽查局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凡不按规定申报、缴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售发票,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予以恢复发售”,因此,税务机关在检查期间对涉案企业停止发售发票,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B公司认为自身财务核算不健全,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稽查局认为:对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原因在于:一是涉案企业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其已具备财务资料完整、核算健全等条件,具备了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条件。二是涉案企业一直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是涉案企业账证齐全,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并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支出和应纳税所得额。基于以上原因,稽查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涉案企业提出账外未取得票据的成本费用,在计算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扣除

稽查局认为:真实、合法的成本、费用可据实列支,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其真实性。稽查局依法向涉案企业送达了《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涉案企业限期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据。涉案企业在限期内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成本、费用的真实发生,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列支;反之,如涉案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或取得不规范的票据,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不予列支。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最终认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维持稽查局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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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稽查立案后,应首先对案件查处难度进行评估,清晰把握案件脉络,严密部署,最大限度地发挥稽查工作职能。本案检查初期,稽查部门通过对举报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对涉税金额进行合理评估,将该案确定为大要案,制定详细的检查预案,为日后顺利推进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检查方案,专案组实施突击检查,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效控制涉案企业资金(产),保障了查补款项及时足额入库;在检查实施阶段,专案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人员,查获企业“账外账”,并根据 “账外账”中的疑点和线索,迅速开展外围调查取证,检查方法得当、成效良好,成功查破了一宗巨额偷税案。

(二)工作建议

建议加强煤炭购销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煤炭购销企业的经营特点,在日常管理中加强与铁路、港口等运输部门的信息沟通,有效利用运输部门的数据,跟踪监控煤炭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异常,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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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有限公司账外账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两套账”进行偷税的案件。检查人员深入生产经营场地,发现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偷税线索,进而查处纳税人偷税的违法事实,对类似案件的查处有启示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 案件来源

200511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举报,举报某食品公司从20029月国有企业改制成立以来,有明暗两套账,其中暗账金额巨大,未按规定依法纳税,请税务机关核查。

() 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食品公司的前身是国有企业,20028月经批准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56人,实收资本331万元,其中董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为51.56%。该食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冻库冷藏及搬运业务、制冰及销售业务、租赁、承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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