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海上加油企业销售业务基本上都发生在离岸很远的海上,给检查和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此案的查处过程中投入和加强了稽查力量,全力保证案件查处。
2.企业对账外资金的处理基本都是开设个人账户。而这类个人账户不一定就是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并且会经常变化,这就给检查人员取得资金流证据带来了很大的阻力。稽查人员依靠法律赋予的检查权对涉案企业和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检查是重要的、有效的一个手段。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B公司利用购货方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将发票无货虚开给本单位股东投资设立的M公司, M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11.04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B公司向M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未收取手续费。
2. B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度期间,销售货物开具收款收据不入账,让购货方将销货款直接汇入B公司经理的私人存款账户,隐瞒货物销售收入231.8万元;同期间,向Z公司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5.92万元后,在账上不列收入而直接冲减Y公司的预收账款。同时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计税收入228.88万元,少缴增值税38.91万元。
3. B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度期间,在账上少列货物销售收入228.88万元,未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用取得货款冲往来账未结转销售成本28.69万元。由于该公司2003年至2004年累计亏损169.83万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B公司少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38.91万元、企业所得税9.99万元外,并处少缴税款的一倍的罚款48.9万元;对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1.04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0.55万元。
3.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