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Y公司在2003年至2005年5月间,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设置账外账进行核算,少列应税销售收入16212.61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348.82万元,企业所得税199.49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Y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2348.8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99.49万元,并处以少缴税额(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0.8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221.98万元。
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外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有着积极作用
本案中,检查人员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根据个人职责分工及其参与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个人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开展询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法定代表人、财务等关键人员进行询问时,通过外围调查了解其家庭状况,找准切入点,刚柔并济进行说服教育,成功突破其心理防线,使其承认违法事实、提供重要资料,配合稽查局快速推进了检查工作进程。
2.延伸税收保全措施,确保查补税款入库
查处涉税案件,既要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又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本案中,在公安机关有效控制纳税人资金的基础上,检查人员通过对Y公司账外资金的跟踪调查,分析涉案人员的补缴税款能力,说服并督促其将账外资金转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保证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二)工作建议
1. 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现金交易监管
纳税人之所以能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客观上在于现金交易的泛滥和个人银行账户的私密性。针对此情况,建议全面实行税银联网,建立税银情报交换制度,在同名开户数量、接受汇款笔数、累计收入金额等方面制定标准,由金融部门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税银联合双管齐下打击隐匿应税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加大对会计人员的监管力度,及时通报其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税务机关对查处的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涉税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人员,特别是直接参与作案的会计人员,应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由财政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促进会计人员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