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W公司利用销售货物对方不索要发票的有利条件,采用销售货物不入账的方法,隐匿其销售收入,同时将其所有销售收入都存入了法定代表人金某个人银行卡,再由金某以个人的名义“借”给公司,用于维持其正常经营。W公司于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少列应税销售收入110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5万元(2006年度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W公司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125万元,并处一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财税〔199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的规定,该公司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业务,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追缴外资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处一倍罚款。
3.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处罚听证、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情况
(一)处罚听证
2007年6月26日,税务机关向W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给予的140万元罚款存有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
7月10日,A市国税局依法公开举行了W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稽查局检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陈述,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代理人所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说明。该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但以内部管理混乱、法人不熟悉中国法律等为由,请求税务机关从轻处理,但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税务机关根据听证情况,认为该公司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检查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税务处罚意见的决定。
(二)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
听证结束后,稽查局于7月16日依法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W公司应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但是W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缴纳税款。在此之前,W公司擅自转移部分机器设备,妄图逃避纳税义务,A市国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于2007年6月18日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一方面,将采取保全措施时填写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与实际核对,逐件拍照,逐一登记,并与房东携手监控查封物资,防止公司转移资产;另一方面,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在网上发布拍卖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2007年11月15日,W公司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156万元,同时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作出了缴纳罚款的计划。
五、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W公司的偷税手法比较隐蔽,打着外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的旗号,暗地里做的却是内销偷税的交易。其经营的产品直接面对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发票,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的难度;账外经营资金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流转,手段隐蔽,增加了检查取证的难度。该案一波三折,稽查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最终顺利查结,说明查处大要案不仅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需要上下同心协力,顶住压力争取各方支持。
(二)工作建议
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外资企业的税收监控和税务稽查力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中应结合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规模和状况从其购进材料、使用劳务、日常水电费用开支、办公费用开支等方面,对其纳税申报情况予以核实,对经营情况与申报收入存在明显差异的应予以重点税收监控。另一方面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应结合其工艺流程,对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对比分析,重点检查此类企业是否有隐匿收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