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初始计量
会计准则
税法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差异分析: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税法应确认的计税基础完全一致。
(二)后续计量——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分析: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会计上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均需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计税收入。
【案例分析21】
• 甲公司所购买债券的实际利率
•R=(59*5+1250)×(P/F,R,5)=1000(万元)
• 由此得出R≈9.05% 。
税务处理:
•20×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4.17万元( 545万元 —130.83 万元)。
•20×0年12月31日:
• CA TB
•持有至到期投资 1090.5 1000
三)金融资产处置
处置时其处置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税基础),准予扣除。
差异分析: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计税基础扣除。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因计提减值准备而改变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后续计量——取得股利和利息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确认股息所得,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应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享受免税优惠的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属于持有期未满12月的股票投资,应当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税法既不确认所得也不确认损失,计税基础不变。由于不涉及损益的变化,因此无需作纳税调整,但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四)后续计量——资产减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应当同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差异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不得在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增处理,并考虑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一) 金融资产处置
处置时其处置收入与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按“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余额调整“资本公积”至投资收益。
差异分析: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损益,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由“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余额转入投资收益。而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收入扣除计税基础确定。两者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