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一、金融资产确认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金融资产划分:(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账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 税法对金融资产未作分类,统称“投资资产”。 |
差异分析:无论对金融资产如何划分,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都是不变的,即会计分类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确认不产生影响。 |
(二)后续计量——取得股利和利息
会计准则 | 税法 |
①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②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当期损益。③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 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应当确认股息所得;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应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
差异分析:现金股利享受免税优惠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享受免税优惠无需作纳税调整。但如属于持有期未满12月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所得(送股),应当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补:关于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汇兑损失未实现可以按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关于汇兑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22条和39条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案例分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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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08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
应收股利 6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130000-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税务处理:
•股票投资计税基础为100000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作纳税调整。
•调整应税所得额=-30000+10000=-20000(元)
•申报:主表第8行填报20000元利润。
•附表七第2行——第1列:100000元—— 第2列:100000元—— 第3列——120000元—— 第4列:100000元——第5列:-20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10行第4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填报20000元纳税调减。
•期末会计成本
•=100000+30000-10000=120000(元)
•因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20000-100000)×25%=5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某公司债券 5000
•甲公司2009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5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投资收益 50000
税务处理:
•甲公司在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时,会计确认的收益为50000元,而税法应确认的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的余额50000元(150000-100000),与会计核算的投资收益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但会计上冲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应当纳税调增。
•申报:主表第8行填报-20000元利润。
•附表七第2行——第1列:120000元—— 第2列:100000元—— 第3列——0元—— 第4列:0元——第5列:20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10行第3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填报20000元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