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 | 税 法 |
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否则采用账面价值模式。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差异分析:不考虑补价占的比例,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如果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
•差异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对资产转让计税收入和换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会计处理一般是一致的。但可能出现以下具体差异:
•第一,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则会计损益与资产转让所得不同,此为以前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转回。
•第二,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选择将应税所得分五年计税,则交易发生的当年纳税调减,以后四年分别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