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确认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 税 法 |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
差异分析:一是关于商誉。二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三是关于计算机软件。 |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
•误区一: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通知》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二)核定征收企业;(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误区二: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有特定范围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如科学史研究、行业发展研究、单纯的科学理论探讨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另外,外购技术专利直接应用也不属于,而购进技术专利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的二次开发则属于。
•误区三:只要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凡不在范围内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因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六: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通知》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七:企业集团的研发费用可根据集团需要任意调剂。
•《通知》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案例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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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50
——资本化支出 500
贷:原材料 6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
银行存款 200
累计摊销 50
(2)
借:管理费用 650
无形资产 5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650
——资本化支出 500
•税务处理:本期费用化金额650万元,允许据实扣除,同时纳税调减325万元(650* 50%)。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750万元(500*150%)。此差异对所得税影响计入各年度所得税费用,而不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
•
• 以商标权为例,法律保护年限为十年,但届满后企业可以申请续展注册,也没有续展次数的限制,只需要缴纳少量的续展工本手续费,应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例如:2008年1月1日某企业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支付转让款400万元,该专利使用年限不确定,年末该企业会计利润为600万元,该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0万(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600-400/10+50=610万元,因为会计准则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着减值的提取发生变化,但是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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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销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40*25%=10万元,
•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万元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25%=12.5万元,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12.5万元。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以后确定使用寿命后再把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
2、摊销年限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 法 |
未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度。 |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
差异分析:会计摊销年限为无形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而税法摊销年限为法定使用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