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固定资产确认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 税 法 |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
差异分析:①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中分离出来,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 ② 税法强调与生产经营有关;否则计税基础等于零。 |
•问:新法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实务操作中比较难以掌握,如有些工具价值较低(200-300元左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究竟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计入“低值易耗品”?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新法第11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