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末计量
会计准则 | 税 法 |
①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②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 ③存货已经销售,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 除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分析:已提取减值准备的,纳税申报时调增所得,以后冲销的准备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为: 年末余额一年初余额>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年末余额一年初余额; 年末余额一年初余额<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年初余额一年末余额。 |
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请问哪些准备金不得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除此之外的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即以下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