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一)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比较
会 计 | 税 法 |
提供会计信息 反映受托责任 | 保证财政收入 |
差异分析:例1,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的处理;例2,房地产企业向业主销售开发产品时为有关部门代收的初装费等处理。 |
相关分析
•(1)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营业税。除了维修基金(国税发[2004]69号文件)、代收的契税、印花税以外,其余的代收费用一律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运用代理业进行规避。(国税发[1995]76号、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
•(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代收费用不纳入价内的话,不交纳土地增值税,纳入价内既作收入也做扣除项目,但是不得作为加计20%的基数。
•问: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另外关于延期付款罚息销售方出具什么发票给购买方呢?发票上项目开具什么呢?
•答:货物销售活动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预提费用分为两种:
第一、有法定义务的,预提可以进费用,年末无须支付。如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推定义务的:如产品保修费用。在次年5月31日取得票据的可列支,否则就是先调增,在次年发生时调减。
•思考:甲企业
•借:财务费用30
•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30
•问1:是否可以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2008年度准予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遵循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但以后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还必须重新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并计算出少缴的所得税=30*25%=7.5万元
•思考:甲企业2008年度销售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实现3年保修,预计保修费用21万元。
•问1:这21万元的预计保修费用会计上应当计入2008年度的所得还是分摊到3个年度?
•权责发生制:不包括预计费用
•借:销售费用 21
• 贷:预计负债—预计保修费用21
•问2:2008年度确认的21万元的保修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申报:
•与各项准备金的纳税调整一样。
•(1)附表二第28行:填报21万元,结转到主表第4行填报21万元;
•(2)纳税调整:
•附表十第15行“其他”——第1列:0;——第2列:0——第3列填报21万元——第4列:21万元——第5列:21万元。
•结转到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纳税调增。
•假设2009年甲企业实际支付保修费用10万元,
•借:预计负债 10
• 贷:银行存款 10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10万元。
相关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预提费用分为两种:
第一、有法定义务的,预提可以进费用,年末无须支付。如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推定义务的:如产品保修费用。在次年5月31日取得票据的可列支,否则就是先调增,在次年发生时调减。
•思考:甲企业
•借:财务费用30
•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30
•问1:是否可以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2008年度准予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遵循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但以后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还必须重新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并计算出少缴的所得税=30*25%=7.5万元
•思考:甲企业2008年度销售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实现3年保修,预计保修费用21万元。
•问1:这21万元的预计保修费用会计上应当计入2008年度的所得还是分摊到3个年度?
•权责发生制:不包括预计费用
•借:销售费用 21
• 贷:预计负债—预计保修费用21
•问2:2008年度确认的21万元的保修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申报:
•与各项准备金的纳税调整一样。
•(1)附表二第28行:填报21万元,结转到主表第4行填报21万元;
•(2)纳税调整:
•附表十第15行“其他”——第1列:0;——第2列:0——第3列填报21万元——第4列:21万元——第5列:21万元。
•结转到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纳税调增。
•假设2009年甲企业实际支付保修费用10万元,
•借:预计负债 10
• 贷:银行存款 10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10万元。
实际发生原则的税收内涵
•1)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减值准备等
•2)资产已实际使用
•3)取得真实合法凭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
•5)履行税务管理手续。
•
•问:亏损企业(利润总额小于0),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外捐赠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例如,某企业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会计利润亏损6万元,则扣除限额为0,如果没有其他的纳税事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为4万元(一6+10),公益性捐赠一分钱也没有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