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