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其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v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所谓符合条件,包括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v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受托方提供的明细也要按自主研发的要求加计扣除。)
v 高新企业审核,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进行高新技术口径的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