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车私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苏地税规(2011)1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但保险费等不得税前列支,出租方需根据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承租方应缴纳印花税。如不属租赁(包括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