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股东交缴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