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
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