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社保利息支出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补缴社保所产生的利息,在经济实质上更偏重于对企业未按期缴纳社保的一种“代价”,而不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因此,根据会计准则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应当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较为合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补缴社保所产生的利息,在经济实质上更偏重于对企业未按期缴纳社保的一种“代价”,而不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因此,根据会计准则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应当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