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其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小型微利企业需准备的材料: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事后备查项目。需准备资料如下:1、企业当年度每月从业人数的证明文件,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2、当年度每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当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