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票丢失如何账务处理?
1、相关规定:
发票联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2、处理办法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被盗发票的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一个星期内到《中国税务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开具发票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及开票单位等。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丢失发票联,在进行登报申明作废后,可以到销货方复印一份存根联或记账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销货方的财务或发票印章,即可作为记账凭证或者售后服务证明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