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问题,不是安易操作上的,而是有关探亲费用报销问题
前提:行政机关单位;
时间:春节假期
人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名
事由:利用春节假期从井冈山市回四川探亲
问题:探亲所发生的路费怎能报销?
报销标准是什么?
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希望:高手赐教!!
没人回答我的问题吗?
这个问题还是没有人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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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福利费吧
放在福利费
会计分录我也会,探亲路费放在费用里
我要问的是以什么标准来报探亲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