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所得税摊销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入营业税税目已成定局,而其企业所得税的摊销问题并未明确。
而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是不同的概念,简单的来说使用费按照每年平方公里缴纳,而无论探矿权价款还是采矿权价款均按照储量来缴纳。财政部的财会字【1999】40号文件明确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会计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下《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对此进行了重新界定,该准则同时规定其他矿产品企业科参照本准则执行,但由于其他矿产品企业有其自身的特征,因此目前其他矿产品企业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定,实践中还要参照财会字【1999】4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财政部、总局虽然出台了财税【2009】49号文件,但该文件只适用于油气田企业,对其他矿产品企业尚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该参照会计,但是也不应该一味服从会计,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自身规律核算:
(一)探矿权使用费与探矿权价款
无论探矿权使用费还是探矿权价款,财会字【1999】40号文件均要求计入“地质成果”科目,而新会计准则则倾向于计入“矿区权益”科目,以上均属于资产类科目,《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此定义特征,应该定义为无形资产来进行归集,并且按照探明储量的开采时间进行摊销,如最终没有形成矿区,则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虽然探矿权使用费是按照每年平方公里来缴纳,按照收益性应该资本化,但由于探矿期间资产尚未形成,因此同探矿权价款一同计入无形资产,未来按照产量法摊销。
(二)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1、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当时已经有矿产品开采,根据收益性原则,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2、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计入无形资产,按照探明储量除以年产量摊销。例如,临汾市地税局规定:煤炭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采矿权,其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采矿权受益期按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的煤炭资源储量除以煤炭工业部门核定的煤矿年生产能力所得的年限计算。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采矿权价款的摊销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温故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