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列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财税【2012】6号文件学习体会兼谈总局2011年47号公告
正月里,正月正,正月十五闹花灯,过完正月十五,年就算过去了,正月十五的晚上,到父母那里吃饭,就听得窗户外,炮声震天,烟花弥漫,似乎比除夕之夜那天还要热闹,人们在留恋着这个难得的假期。这个春节,就算是喜气洋洋波澜不惊的过去了,但也有不和谐之音,我的老家是个铁矿丰富的山区县,矿老板很是发财,矿老板的野蛮开采,不仅给环境造成了破坏,年前腊月20几的突发矿难,更是死难7人之多,震惊四周,这些年,富豪阶层以房地产和矿老板的疯狂崛起作为特征,使得经济层面的调控,总是“按期葫芦起了瓢”,哎,经济层面的大事情,不再感慨,且说说采矿权、谈矿权的税收问题吧!
2012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的基本特征是“正列举”,即凡是列举在税目中的缴纳营业税,没有列入税目中的不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根据业务性质“以此类推”,在该税目注释中,诸如探矿权、采矿权未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造就了一批“资源富豪”,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的现状与其未纳入营业税征管范围不相适应,6号文件明确了该事项。笔者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例,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试对该文件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