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在年3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企业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四)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处理就比较简单,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账户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账户;
如果企业已经确认收入,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某企业2007年12月26日销售商品一批。售价500000元,增值税额85000元,成本330000元。2008年2月8日,该批商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货款已退回购货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