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会计持证人员: 现将2012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2012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2012年度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07〕48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持有合肥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简称会计人员),2012年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重点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视和强调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双提高”。2012年继续教育重点内容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普及培训。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内容,加强对基本准则以及常用的一些具体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培训。同时,针对不同企业有针对的选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等内容开展培训工作。 (二)《会计法》以及国家新近出台的新的会计法规、制度的培训。 (三)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培训。 (四)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学习培训。 (五)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加强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政策学习培训。 (六)针对农村基层会计人员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等学习培训。 (七)针对卫生系统开展《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学习培训。 (八)针对小企业会计人员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培训和自学两类,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形式。主要包括: (1)参加在市财政局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类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计类培训; (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须提前五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备案); (4)参加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并予以公布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继续教育学时、培训时限和收费标准 (一)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二)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12年3月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三)培训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确立和管理要求 (一)根据2011年各培训机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全年未开展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违规的5家培训机构暂不作为我市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2012年公布面授培训机构18家(见附件)。对于网络培训机构省财政厅正在开展招标准备工作,拟待省财政厅招标后再根据我市情况另行确定和公布。 (二)受托承担我市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教师要求是大中专院校财经类专业讲师或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培训课时,突出考勤考纪工作,严防“走过场”。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年继续教育内容、课时要求、授课教师简介、投诉电话等,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各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点内容区别不同培训对象编印或购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并及时更新。 (四)各培训机构将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等信息于开班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送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市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班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对随意缩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内容、更改教学场所和更换教师而未及时上报的按《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处理,即要求其限期改正。 2、对擅自向外扩展分点或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只收费不办班或培训出勤率达不到规定标准(出勤率必须在80%以上)、任用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授课老师按《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备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处理,即停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并予以通报。 (五)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予2012年12月31日前携有关材料前往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六)培训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补学,当年的课时必须当年完成。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和评审,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事务,取消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对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者,将适时对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