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资金实行跟踪管理
省财政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资金实行跟踪管理 |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印发《安徽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全程跟踪制和年终报告制,对保护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提高保护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省级补助资金采取项目申报制,省有关部门根据市、县(区)当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资金安排情况,上年度省以上补助项目施工进度,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缮数量等,采取因素计算法合理进行分配。市、县(区)财政部门对保护资金采取专账核算方式加强管理。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已批准并拨付补助资金的保护项目,在半年内未动工的,省财政厅、民政厅将注销该补助项目,并收回补助资金或调剂给其他保护项目。 同时,建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全程跟踪制和年终报告制,省有关部门在建立烈士纪念设施重点保护单位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档案的基础上,对保护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年度终了,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对当年烈士纪念保护资金使用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对不按规定报送总结材料的市、县(区),下一年度不再安排烈士纪念保护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还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从2012年起,省财政还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资金增加到每年5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