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评析
分析上述案件,本人认为,某国税稽查局败就败在没有其他证据,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上。当然,口供也有必要,但仅凭口供还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规事实,还必须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等其他证明材料。因为,第一,口供极易翻供。该案纳税人提出的两条诉讼理由,完全否定了原来的供述;第二,仅凭口供证明不了违反税收法规事实的情节和性质,使税务处理不易做到“处理适当”;第三,仅凭口供定案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理论上,证据又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本证和反证。由于各种证据的特点不同、作用不一,稽查人员在税务案件调查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方法,注意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便收集到全面、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