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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税收违法手段及查处方法
千影术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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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电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7月,检查人员对该电厂其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应收帐款明细帐中,有一笔二级科目为油料款,全年借方发生额共计1,120,000,油料为该厂生产用原材料,应收帐款金额这么大,是否是销售原材料,是否计提了销项税,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调阅了记帐凭证,其帐务处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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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1 1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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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28# 凭证 :

      :应收帐款        1120000

               :原材料-油料     1120000

  由此查明,该厂对外销售原材料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第一款第()  第五条规定,销售原材料也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160000,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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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1 1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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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分性。证实或否定税务案件有关事项的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说服力。税务案件证据的充分性不仅表现在有足够的数量上,更主要的是反映在内容实质上。税务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包括证据力证明力两项内容:一是个别证据资料本身的可靠性价值,也就是能成为税务案件证据的程度,称为证据力,这是税务案件证据资料形式上的价值;二是具有证据力的税务案件证据,还不一定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只有将证据力转化为证明力,即将证据力进行综合、归纳,再加上税务稽查人员的判断意见,形成综合的价值,这样用于证明税务案件的有关事项,才具有充分的说明力,这是税务案件证据实质上的价值。因为个别证据的证据力一般只能反映事物的局部,不能反映事物的全部,只依据个别证据的证据力,可能作出片面甚至错误的结论。证据的证据力具体表现在:

(1)    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合法的方法收集的。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7种形式。《税收征管法》规定了记录、录音、录象、照相、复印、影印。

3)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4)证据必须经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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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1 10: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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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证据的以上属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不证据可缺少的。作为税务稽查的定案证据,必须完全具备以上属性,才称得上证据确凿、充分,所认定的结论才经得起考验。

(四)税务查案证据的分类

    1、按与税务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直接证明税收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它有以下特点:①从证据数量来看是单独一个证据;②从证明过程来看,证明税务案件主要事实时是直接的,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也不必进行推理,只要查证属实,也就是税务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只能证明税务案件的片断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税务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综合若干间接证据,才能推断出税务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故也称旁证或不完全证据。

    直接证据的运用,方法比较简单,只要证据本身属实,主要事实就可以认定。税务稽查人员要查明企业的主要问题,应当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而运用间接证据证明税务案件主要事实,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间接证据应具有相关性,即与税务案件主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内在联系;

    2)先对各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对全部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间接证据之间及它们与税务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必须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发现矛盾而又排除不了,就不能用以定案;

    4)全部间接证据必须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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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1 1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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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证据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税务案件原始证据,就是从税务案件事实的最初来源获得的证据,即属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税务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所提供的证言,书证的原本和物证原物,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检查取得的能成为证据的帐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或外调取得的资料原件。

    税务案件的传来证据,就是从派生来源获得的证据,即属第二手或之后的事实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出证的抄件、影印件,各种证物的复制品,以及照片、录音、录象等。

    我国法律要求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不排除使用传来证据,在某些原始证据无法获得时,只能以传来证据代替。《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该条款肯定了税务机关处理税收案件可以收集和使用传来证据。但在收集传来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复制材料须经提供单位证实、盖章。

    4、按证据表现形式,可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税务案件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有两类表现形式,一类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有形的财产物资。这类财产物资通常需要实际观察或者清点以确定其客观存在性,如企业的存货、库存现金等。另一类是由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编写而成的各种文字材料,也称书证。例如凭证、帐簿、报表所提供的资料,成文的各种制度、计划、合同等资料;从企业外部取得的各种证明材料、信件,以及有关人员的书面证明等。书面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收集证据的主要方面,也是分析案情,据以定案的重要材料。

    言词证据是指有关人员回答税务稽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或主动提供的口头陈述资料。一般证明力较小,只可作为实物证据的佐证和补充,或作为取得其他重要证据的线索。在收集和分析言词证据时,要注意有无歪曲、捏造、隐瞒、夸大和缩小甚至颠倒是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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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1 10: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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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集和运用证据

1、收集证据工作的基本要求

    (1)有计划、有目的、主动及时地进行。税务稽查人员取证应有计划,到什么单位,找什么人,看什么资料,提什么问题都要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同时要做到主动、及时,掌握税务案件调查的主动权。

    (2)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主观臆断,不夸大缩小,正面反面意见都要听。要做到尊重客观事实,兼听兼顾,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都要收集。既要收集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又要收集间接证据、传来证据。

    (3)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不准用逼供、诱供、套供等办法取证。

    (4)在取证时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深入细致,追本求源,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5)严格保密。《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并有责任为被稽查对象保守秘密,未作结论和结论公布前都要保密,以免影响稽查工作的开展和产生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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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1 10: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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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证据的方法

1)掌握原则,结合实际取证。无论是从证据本身属性上讲,还是从证据分类上讲,查办案件人员都要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证。如果对每一个违法问题都影印、复制、复印、录音、录象、照相,如果都象办刑事案件那样取证,一是会加大稽查成本,二是会影响稽查进度,完全不取证或取证不符合要求,不充分,可能会在复议或诉讼中失利。因此,取证的时机、取证程度及取证的要求应如何掌握?我认为:第一,查办案件人员无论取哪一类证据,应时刻把握这些证据能从多方面证实违法问题的存在这一原则。如查办案件人员常使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检查人员将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如实地填写在该底稿上,只要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并在签署意见处或涂改处盖其行政公章(押印),且签署数字准确、确定问题正确、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意见,应该说是证明其违法事实的证据;第二,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取证,凡是当时能取证清楚,以后又不便取证的,应一次情况取证完整,如外出调查。凡是在会计凭证中记录清楚,纳税人认可不持异议的,检查时应简化取证内容。凡是纳税人对稽查认定的问题持较大异议,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复议而又不可变更处理决定,可能会引起诉讼的,应及时在税务机关补充取证的有效期内深入取证;第三,综合取证。在查办案件中,如果一种证据不能足以证实其违法事实的情况的,要从另一方面取证,直至充分为止。

   2、取证的方法

(1)提供法。税务纳税人确定后,稽查人员发出税务稽查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提供帐薄、凭证、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此时,稽查人员在查案的过程中针对发现已确定的问题取相应的证据,有关资料不足的应再次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运用这种方法时,要对被查对象有关人员讲明目的,明确要求,消除他们的顾虑和抵触情绪。

2)换取法。调查取证时,凡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原件。

3)复制法。税务稽查人员在查案过程中,无论是调帐稽查、实地稽查等稽查方式,对报表、帐簿、凭证、协议、合同、文件、记录表格及有关资料反映的内容需取证的,原则上都应取得证据原件,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录音、录象、影印或复制、复印。复制、复印(不能以复印件复印或复制)时,要注明出处, 查结后交纳税人核对并签行政公盖或押印,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复印协议、合同、文件、记录表格时,由企业的原件保管人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于处,并签名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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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记录法。税务稽查人员在查案过程中,需进行实地盘点货物、现金等,应填制盘点表,由稽查人员签字,在场人员签字,企业在场人员注明“盘点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没有出入”字样;无论是调帐稽查、实地稽查等稽查方式,对报表、帐簿、凭证、协议、合同、文件、记录表格及有关资料反映的内容需摘抄取证的,应把有关资料反映的详实的情况填制在《税务稽查底稿》上,经纳税人核对无误后,首先由纳税人具体经办人签署“数字准确,摘抄情况属实,确定违法问题正确”,并签名押印,其次再由法人或自然人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并签名同时加盖行政公章即可。如摘抄内容处纳税人的具体经办人应在此处押印;到现场观察并将观察到的情况制作书面记录,稽查人、企业在场人及其他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作为证据。

  5)询问法。查办案件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为了进一步的查证落实问题,如查找证人、询问问题线索及落实征税问题的事实,可利用询问法取得。询问笔录材料交被询问人审阅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押印。

  6)调查法。以调查取证有两种情况,一是派人到外单位调查,其基本要求是:(1)持本单位证明信两人以上办理。(2)要有的放矢,针对需证实问题的事实取证。二是函调,即发函到外地单位调查取证,请求对方协助调查以获取证据。把异地协查回函及所附票据、文书复印件,也应视同取得证。

7)勘察鉴定。有时为了进一步的查清税案事实真相,需要解决某些专业性问题。此时,税务机关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察鉴定,这是税案调查工作与科学技术密切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如查加油站偷税问题与技术监督部门配合,解决加油机进出油的数量、金额及解决加油罐溶剂容量问题。

8)查阅法。即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如查阅纳税人的纳税档案资料和过去的被查记录。如需取证,也可以摘抄、复制复印方法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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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稽查证据的运用

1 鉴别确凿证据。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安的过程中,运用一定的方法 收集了查明纳税人违法事实真实情况证据。大家知道,收集证据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就是要支持已落实违法事实的成立。因此,稽查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要进行整理,鉴别确凿证据。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它要求:第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的;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牵强附会;第三、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排除,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得出的结论确定无疑,足以排除其它的可能性;第四、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纳税人或当事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2、综合运用证据

    综合运用证据就是联系各种情况,综合评定稽查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稽查证据是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陆续取得的,按稽查项目和稽查目标进行归类综合的。从稽查证据本身来说也只有把分散的证据综合起来,才能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因此,综合运用稽查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就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根据稽查证据的形式判断证据的效力。一般地讲,实物证据的效力高,书面证据次之,言词证据又次之。

    第二、根据稽查证据的来源来判断证据的效力。一般地讲,外部证据优于内部证据,亲历证据的效力高于非亲历证据。

    第三、根据提供证据的人员来判断证据的效力。一般地讲,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高的人提供的证据较可靠,和纳税人与其相关人员关系密切,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证据可靠性就差一些。

    第四、根据取证人的情况来判断证据的效力。一般地讲,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稽查人员取得或者加工所形成的证据的质量就较高,反之,则较低。

    第五、根据证据的内容分析来判断证据的效力。在分析稽查证据的内容时,既要注意被查事项的时间、地点、条件,还要用法规条文来衡量,以便从其真实性、合法性来判断证据的有效性。

    第六、综合分析稽查证据的相关性和充分性,判断证据的效力。对从各方面取得的证据的数量、内容证据之间的关系等,要进行全面综合地分析,特别要把正面和反面证据联系起来分析研究,做出客观而确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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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查办案件人员在筛选、确定证据确凿、证明力强弱的基础上分层次、归纳综合运用证据;分层次,单项运用证据。如何掌握?下面谈一点想法:

      1、运用证据,首先要考虑取证的合法性,即取得的证据是否按法定程序取得的。 

2、运用证据,其次要考虑取证的有效性,即取得的证据的资料是否规范,有针对性,符合要求,达到标准。

3、运用证据,第三要考虑取证的充分程度,即取得的证据资料是否相互印证,资料中反映的内容是否相互说明。

4 运用证据,第四要坚持“一事一据“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分层次运用证据,即针对一个问题,按照取得证据效力的高低选择运用。

2)归纳综合运用证据,即 针对一个问题,由于从一方取得的证据效力不高,显得证明力弱,此时,办案人员要选择多方证据运用,以进一步支持事实的成立。

3)单项运用证据,即 针对一个问题,由于从一方取得的证据效力很高,显得证明力很强,此时,办案人员只运用从一方取得的证据,就足以证明并支持事实的成立即可。

例如:某轧刚厂,是无证无照的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不须使用发票,亦未办理税务登记,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过税款。又由于其多为夜间生产,地处偏远,税务机关也有发现。200010月,经举报,某国税稽查局对其实施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没有账证,而业主高某拒不交出其生产销售记录,稽查人员也无法查到。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业主承认:在200019月期间,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其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计36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业主表示,自己不懂税法,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

高某原以为补2万多元税款,再罚几千元也就过去了,谁知罚了4万多,感到承受不了,于是要求稽查局少罚点。在经多次反映,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高某遂依程序将稽查局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庭撤销国税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在诉讼过程中,他主要提出两个理由:一是该企业不是他本人所办,是其父亲开办的,他只帮着管理;二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在这期间,该企业没有销售这么多。对此,稽查局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的诉状,除询问笔录外,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证明。最后,经审理,法庭以主体错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国税稽查局败诉,国税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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