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注意会计与税法差异
本文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作如下分析。
一、固定资产原值计量形成的差异
1、入账价值
(1)外购固定资产,会计上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增加了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处理,而税法是以历史成本计量;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基础,会计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为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分别以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而会计同时引入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只采用公允价值,而会计则要先判断交易实质,再考虑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5)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
(6)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只采用公允价值,而会计则要先判断企业合并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再考虑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此外,会计上增加了预计弃置费用初始计量的规定,取消了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
新税法规定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而会计只单独列举了两类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可见,会计上规定计提折旧的范围大于税法允许计提折旧的范围,如税法只允许扣除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而会计上要对所有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包含的内容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均没有单独提及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本身就是房地产,作为税法中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内容的一部分。而会计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独立出来进行规范。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该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中允许企业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与税法规定不同,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作为税法规范中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另一方面,税法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差异
会计上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则更加注重经济实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1、固定资产发生增值或者减值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固定资产增值,会计通常不调整,但也有例外,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固定资产减值在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进行规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一、固定资产原值计量形成的差异
1、入账价值
(1)外购固定资产,会计上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增加了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处理,而税法是以历史成本计量;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基础,会计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为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分别以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而会计同时引入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只采用公允价值,而会计则要先判断交易实质,再考虑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5)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
(6)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只采用公允价值,而会计则要先判断企业合并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再考虑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此外,会计上增加了预计弃置费用初始计量的规定,取消了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
新税法规定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而会计只单独列举了两类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可见,会计上规定计提折旧的范围大于税法允许计提折旧的范围,如税法只允许扣除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而会计上要对所有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包含的内容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均没有单独提及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本身就是房地产,作为税法中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内容的一部分。而会计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独立出来进行规范。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该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中允许企业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与税法规定不同,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作为税法规范中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另一方面,税法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差异
会计上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则更加注重经济实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1、固定资产发生增值或者减值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固定资产增值,会计通常不调整,但也有例外,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固定资产减值在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进行规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