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出方而言:一、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令[2005]13号第四十六条);二、借出方还需就利息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